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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7-25 | 點閱數: 2803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民眾吳君於96年間受贈座落於臺南市東區XX街XX號房屋,該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即以吳君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其契價121萬元,未依規定向該局申報納稅,致生匿報契稅7萬2,600元(1,210,000元X6%=72,600)。
    依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1萬2,000元至新臺幣10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的罰鍰,本案吳君除應補繳本稅7萬2,600元外,尚須繳納1倍罰鍰計7萬2,600元。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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