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10-14 | 點閱數: 2965

凡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公司或受僱傭(委任)而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人員,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或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證照,始得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1. 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且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 現已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公司,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逾期未取得資格者,不得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技術服務人員:   應參加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辦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講習。

  • 現已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個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技術服務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者,不得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職業工會、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桃園縣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台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和春技術學院、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12家受託單位,辦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培訓講習班」、「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備類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講習班」、「公寓大廈設備安全類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講習班」,欲參加講習之人員,請逕向上開受託單位報名。 若有疑義請洽:(02)8771-2698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陳清茂先生。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14人線上 (6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4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806806806
昨天: 1810181018101810
本週: 9347934793479347
本月: 3539635396353963539635396
總計: 4164838416483841648384164838416483841648384164838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