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9-02-24 | 點閱數: 3253

祭祀公業若為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進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上述容積移轉申請程序,依內政部97.4.8台內營字第0970802638號函釋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點規定:「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上開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時,應檢具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申請許可。」。

是以,祭祀公業古蹟土地申請容積移轉時,如未能檢具上開辦法第10條第7款規定之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全部同意書,得依其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及報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之規約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辦理古蹟容積移轉。

資料來源:台南市都市發展局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5人線上 (3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5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860186018601860
昨天: 2470247024702470
本週: 4330433043304330
本月: 1541615416154161541615416
總計: 4973104497310449731044973104497310449731044973104
平均: 12011201120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