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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la - [媒體新聞] | 2010-06-09 | 點閱數: 2656

財政部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分期付款方式,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在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每次收款時,受款人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說,訂立房地產買賣契約持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 ﹙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應按每件金額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

財政部強調,房地產買賣契約無論有無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或私契﹚,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者,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此一買賣契約書即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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