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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10-11-18 | 點閱數: 2753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17日表示,即日起至明年3月底,將全面清查北市境內免稅地以及享受優惠稅率的地價稅對象,只要查獲不符免稅條件者,明年起不再享有優惠條件。

同時,謝松芳對於已適用停車場優惠地價稅的案子,已向財政部減免限縮建議,避免企業養地避稅。

謝松芳已在15日函請財政部,針對已經規劃為建築用地,不應再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他表示,依土地稅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共使用者,他們的地價稅若只課基本稅率千分之10,並不合理。例如,原須適用千分之55稅率的土地,若在優惠情形下,只課千分之10,地主獲取高達千分之45的租稅利益,而另一塊地如果原適用千分之15稅率,同樣以千分之10課徵,地主僅獲得千分之5的租稅利益,明顯的違反租稅垂直公平原則,因為越有錢、地越大的人,享有的優惠卻更大。

謝松芳說,許多已經取得建照的土地,卻又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然後再持登記證要求享有優惠稅率,只要土地坪數具一定規模,就可享有千分45的租稅減免,而再以該筆土地向民眾收取臨時停車費,甚至還有晚上變成夜市擺攤的地點,像這樣的土地利用給予減免,實在太不合理。

謝松芳強調,已經建議財政部廢止行政院83年1月24日台83財02665號函、以及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0042741號解釋函規定,取消對停車場登記證的公共停車場用地,按基本稅率計徵地價稅的租稅優惠。

他建議改以累進起點地價為基礎,依據停車場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倍數區分5個級距別,適用不同減徵比率予以減免地價稅,且級距越高者,減徵比率越低,舉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只減徵應納稅額的10%,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者,則可減徵應納稅額的30%。

至於正要清查的免稅地方面,謝松芳說,原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的對象包括廣場、綠地或者簡易公園用地,甚至提供給公家機關使用的私人地,同樣也享有免稅優惠,這些全都會是稅捐處主要追稅的目標。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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