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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10-12-02 | 點閱數: 2677

金管會昨(1)日公告修正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增列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撥款方式,並明訂貸款人買到海砂屋或凶宅時,可以要求銀行暫停撥款,新規定從明年1月30日上路。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次「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修正,主要是增訂貸款的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撥款方式。

原規定,撥款方式只有兩種,包括撥款到貸款人在貸款的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以及貸款人在其他指定的銀行存款帳戶。新規定增列,可以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的撥款委託書辦理撥付。

金管會並在買賣雙方出具的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中,增列兩項貸款人可以請求銀行暫緩或停止撥款的狀況,包括房屋有未經處理的海砂,以及建物專有部分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只要是海砂屋或凶宅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請求暫停撥款,以維護貸款人權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對於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中,暫停撥款的項目,已有規定,如有輻射屋等即可要求停止撥款,這次主要是參考內政部成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增訂上述兩種情況。

金管會昨天也公告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第11點,配合民法第746條修正案,明訂禁止銀行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民眾欠款時,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能直接找保證人,以保障弱勢保證人的權益。金管會官員表示,新規定要求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果已經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如為補強授信條件,需徵提一般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 記者: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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