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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4-20 | 點閱數: 3234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農業用地給自己子女,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受贈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移轉予第三人者,仍須被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轄區楊君於89年間將其所有9筆農業用地贈與其子,案經該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6,733,636元,並管制5年,嗣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其中有2筆土地經法院拍賣移轉予第三人,且楊君逾期仍未回復所有權並恢復作農業使用,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應納贈與稅額683,966元,案經複查、訴願均遭駁回,楊君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楊君89年間將所有9筆農業用地贈與其子女,並於90年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6,733,636元,並管制5年,嗣2筆土地於93年間經法院拍賣移轉予第三人,受贈人已顯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事,經國稅局通知回復所有權並恢復作農業使用,惟楊君逾期仍未回復所有權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須受贈人將係爭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始有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今受贈人既將係爭土地移轉第三人,縱該第三人繼續作農業使用,亦無該免徵贈與稅之適用,是國稅局按上該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6,890,316元,追繳應納贈與稅額683,966元,尚無不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之農業用地有類此情形者,應特別注意,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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