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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4-20 | 點閱數: 3119
納稅義務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應注意提示資料之完整性,以免因資料不齊而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 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者,應注意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局指出,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其中若以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者,應提示該土地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例如買賣契約書、支票、存摺或是銀行匯款單等資料影本,以資證明。若有: 1. 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 2. 土地係受贈取得者, 3. 土地係繼承取得者, 94 年度案件國稅局將依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 王君以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 93 年間捐贈鄉鎮公所,並以該土地公告列報捐贈扣除額,經該局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金額。 王君不服,申請複查主張其以繼承取得土地無償捐贈鄉鎮公所,受贈單位無償獲贈土地公告現值之利益,其應有同等金額之抵稅權,經該局以 王君 93 年度將其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鄉鎮公所,並辦妥登記,依規定應按該土地公告現值之 16 ﹪核定捐贈扣除額,而駁回 王君複查之申請。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買賣不動產時,記得保存買賣契約書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以免報稅時因無法舉證證明而影響自身的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民眾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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