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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4-27 | 點閱數: 338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原經核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如被查獲部分面積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仍未辦理,該局仍依規定否准減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並就整筆土地面積核算應追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轄區1件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陳君在87年間死亡,其遺留之土地中有數筆屬農業用地,價值約1千9百多萬元,國稅局原核定該等土地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惟嗣後在清查時發現,其中1筆農地上有2座墳墓,乃通知繼承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但逾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按該筆土地價值6百多萬元,更正減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並追繳應納遺產稅額3百多萬元,繼承人不服,循序提起複查、訴願均被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法院判決略以,國稅局於88年間審理本件遺產稅時,因當時相關法規並無明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須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係由國稅局派員會同繼承人代表實地勘查係爭土地,僅知該土地上種植芒果,並未發現有墳墓2座,乃准予扣除農業用地扣除額6百多萬元,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嗣該局清查時發現係爭土地上有墳墓2座,乃通知繼承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其未依限辦理,是本件該局原核課處分,因認定事實有誤,誤准係爭土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嗣該局於5年列管期間內發現上述錯誤,更正減列同額原核定農業用地扣除額,追繳應納稅額3百多萬元,並無不合。 該判決進一步指出,繼承人雖主張係爭2座墳墓面積僅佔該筆土地總面積約15%,國稅局卻按整筆土地面積核算追繳遺產稅,有違比例原則云云,經查係爭土地上之墳墓既未與係爭土地分割,國稅局按係爭土地面積全部核算追繳稅款,仍無不合,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是繼承人前揭主張,仍非可採。該案因繼承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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