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11 | 點閱數: 2712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內政部89/10/31台(八九)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台南縣稅務局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9人線上 (6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9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594159415941594
昨天: 2023202320232023
本週: 9199919991999199
本月: 2581325813258132581325813
總計: 4155255415525541552554155255415525541552554155255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