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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11 | 點閱數: 3037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內政部89/10/31台(八九)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台南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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