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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稅務法律] | 2015-01-08 | 點閱數: 3126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

(一)農地2年內移轉,必須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排除課徵奢侈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二)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組織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上述法條規定,只限將農地移轉予自然人,並檢附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農地買受人非自然人,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農業用地予公司,不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還必須申報及繳納奢侈稅。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6)21196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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