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應否繳清被繼承人滯欠地價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明定:「地政機關…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登記。」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檢附遺產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未能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稅、免稅等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其能檢附者,是否即得辦理移轉登記,應再審酌其他法令有無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該條文所欲規範者,為土地之移轉,如有欠繳土地稅,就不得辦理登記,繼承土地既是土地移轉方式之一,自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