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如下表)。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直轄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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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 |
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 |
48% |
其他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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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 |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 |
36% |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林口區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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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五股區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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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深坑區、八里區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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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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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 |
西屯區 |
26% |
東區、南屯區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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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南區、北屯區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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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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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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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太平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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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區、烏日區、 大雅區、潭子區、后里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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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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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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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大肚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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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和平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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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南市 |
東區 |
17% |
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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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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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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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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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 仁德區、歸仁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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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龍崎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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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市 |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 |
24% |
苓雅區、前鎮區、左營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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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區、楠梓區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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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埕區、旗津區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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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區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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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松區、仁武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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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 路竹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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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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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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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蘆竹鄉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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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鎮市、龜山鄉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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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龍潭鄉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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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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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縣(市)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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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即原省轄市) |
新竹市 |
18% |
基隆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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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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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轄市 |
新竹縣竹北市 |
19% |
宜蘭縣宜蘭市、花蓮縣花蓮市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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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東市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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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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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鄉鎮 |
金門縣各鄉鎮 |
12% |
苗栗縣竹南鎮、頭份鎮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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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東港鎮、恆春鎮之墾丁路及墾丁路和平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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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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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A.計算基礎依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B.適用對象以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
(財政部104年4月1日台財稅第103046496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