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
申報期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
成本部分
(一)房地係受贈取得者,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誤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
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非全部持有之房屋土地(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
新聞稿提供單位: 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