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繳納贈與稅。」反之,如果他們贈與的是境外財產,就可免繳贈與稅。
至於「經常居住境外」的意義,指的是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間在台灣境內已經沒有國籍,且在台灣境內居住未滿365天。
另外,財政部在72年曾有一解釋函令,也加強了此法的概念,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以境外銀行存款匯入國內投資、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應免課贈與稅;即使受贈人未成年,而以其名義投資,便可免除遺產及贈與稅第五條第三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之適用。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刁春雄、刁春樹是住在台北縣樹林的兄弟,大哥春雄由於書唸得不多,在台工作一直不如意,因此民國65年決定移民阿根廷;弟弟春樹一直住在台灣,同時照顧年邁的雙親。
幾十年下來,春雄在阿根廷經營農場的生意一帆風順,又成立數家加工廠,反成為富豪。
由於長年旅居阿根廷,他取得阿根廷國籍,為了便利工廠經營以及取得各項優惠權,於是聲明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弟弟則一輩子皆為公務員,兒子已到適婚年齡,卻沒有房子可供結婚。春雄為感激春樹代盡孝道,乃由阿根廷匯款,約等同於新台幣2000萬元給姪子購買新屋。
稅捐機關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中發現,春樹的兒子才剛滿25歲,卻有能力購買公告現值一千多萬元的房地產,評估依其能力應屬不可能,所以發函通知要求補充說明。
但國稅局經取得匯入款之資金證明後,因為該資金來源為外國,且匯款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構成贈與情事,乃將本案簽結。
由此可見,凡接受非中華民國國民或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者,以境外財產贈與的納稅義務人,免課贈與稅,然而應該妥善保留完整的結匯單據;此外如果「非經常居住」、「以境外財產」此兩條件有一不具備,依然是要課贈與稅的。
【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