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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20 | 點閱數: 3428

購置農地因故先登記在他人名下,該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屬債權之一,若返還農地之同時逕將該筆土地登記在其他人名下,即構成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甫成年李女名下擁有乙筆價值1,500萬元之農地,而李女亦尚在就學中且由父母扶養,不僅無任何所得來源,且未有受贈資金之情形,其取得該筆農地所應支付價金之來源,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經調查得悉該筆農地係李父於89年間出資而以其兄長(李女之伯父)名義向法院標購取得,迨李女成年後,逕將農地自其伯父名下移轉登記為李女所有。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稱贈與者,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又所謂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案李父有隨時要求自兄長返還農地之權利,惟李父逕通知兄長將農地直接過戶登記在女兒名下,如同將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直接轉讓予李女之作為,即構成贈與行為。由於該項財產移轉無對價關係,且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2百餘萬元外,還按所漏稅額,加處1倍罰鍰。


國稅局邱局長特別指出,購置農地因故先行登記在他人名下,在以後返還農地之同時,若欲將該農地贈與子女時,應先登記為本人名下,再持農政單位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登記給子女。如此,才可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彙總編號:97041201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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