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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19 | 點閱數: 3399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已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嗣後因學童就學或其他原因遷出戶籍,致該地上建物已無人設籍或僅有旁系血親設籍,因已不符前述自住要件,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徵差額稅款外,尚應處以短匿稅額3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民眾以為只要本人或家屬實際居住該地上房屋,該地即屬自用住宅用地,其實依稅法規定,自住的認定要件是以戶籍登記為準。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即已不符自住規定,縱使其本人表明其實際仍居住該地或其兄弟姐妹戶籍仍設籍該地,亦不符合法定的自住要件,依法即應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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