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21 | 點閱數: 2673

新竹市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稅捐處自本(97)年度起將主動查明免徵房屋稅。
處長林惟鈞表示:財政部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可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為秉持林市長「以納稅人為尊」、「愛心辦稅」的服務精神,自97年起凡符合上開免稅條件納稅人,稅捐處將主動免徵房屋稅,97年已繳納者將儘速辦理退還。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
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705-706、轉401-417洽詢,稅捐處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新竹稅捐處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5人線上 (3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5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411411411
昨天: 2216221622162216
本週: 6720672067206720
本月: 4392143921439214392143921
總計: 4510579451057945105794510579451057945105794510579
平均: 117911791179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