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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21 | 點閱數: 2686

新竹市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稅捐處自本(97)年度起將主動查明免徵房屋稅。
處長林惟鈞表示:財政部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可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為秉持林市長「以納稅人為尊」、「愛心辦稅」的服務精神,自97年起凡符合上開免稅條件納稅人,稅捐處將主動免徵房屋稅,97年已繳納者將儘速辦理退還。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
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705-706、轉401-417洽詢,稅捐處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新竹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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