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權、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