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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17 | 點閱數: 2974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夫妻共有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法令規定,且地上相鄰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共有名義且同址設籍或分別設籍,唯經打通合併使用,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所以夫妻共有土地,地上兩棟房屋,為夫妻共有名義,經打通合併使用,並設戶籍於其中一棟房屋地址,若其他要件符合前項稅法規定,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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