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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8-12-16 | 點閱數: 3221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課徵,是針對財產所有權人移轉財產的行為課稅,故國稅局如已查得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即已盡到依職權調查的責任,至移轉財產的人如主張不是贈與行為,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的資料不若當事人,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非屬贈與的證明。 

  該局轄區甲君於90年間提領1500萬元匯至其妹銀行帳戶,甲君雖主張係其妹借用其帳戶,該筆款項僅係返還予其妹,非贈與等語,惟因甲君無法證明其所稱屬實,國稅局乃核認屬贈與行為,除核定贈與稅270餘萬元外,又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踐行行政救濟程序,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於90年間提領1500萬元匯至其妹乙君銀行帳戶,該存款之動產物權於移轉佔有時,即生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故國稅局可認定無償移轉之贈與行為已有效成立,若甲君主張其於銀行之存款帳戶係由其妹所借用,自應由甲君就前開資金係其妹所有,僅係利用其名義上帳戶進出而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經查甲君無法舉證證明確係其妹借用其帳戶之事實,是本件甲君將其帳戶內之金錢無償移轉至其妹帳戶之行為,即屬贈與,且甲君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故國稅局據以核定贈與稅,並處罰鍰,即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財產的移動若有對價,應特別注意保留具體確實的證明文件,以免事後無法提出證明,被認定為贈與行為,造成徵納雙方之爭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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