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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8-12-23 | 點閱數: 2794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如買賣),若尚未辦理登記前,又將土地賣給第三人,為了節省第2手的印花稅及地政登記規費,而未到地政事務所去辦理土地登記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的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2的罰鍰。依財政部97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1310號令的規定,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的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的移轉現值為準。若每筆土地的移轉現值為150萬,應處百分之2罰鍰計3萬元;若每筆土地的移轉現值為80萬,按上開規定,則予以免罰。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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