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1-09 | 點閱數: 2550

委託人將土地交付信託,則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受託人,依法應由「受託人」來繳納地價稅,又地價稅的課徵是累進稅制,所以其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基準,乘以所應適用的稅率計算而得;而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時,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就該「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另外開單給受託人繳納;其目的係避免委 託人藉信託方式而規避累進稅率的課徵。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受託人經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且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義務,故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受託人未繳納信託財產應繳納之稅捐,稅捐稽 徵機關得就受託人「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因此,特別籲請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地價稅,以免自有財產遭受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11人線上 (8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1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199119911991199
昨天: 942942942
本週: 5239523952395239
本月: 3251332513325133251332513
總計: 4127205412720541272054127205412720541272054127205
平均: 114311431143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