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適用範圍。
應檢附證件:一.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的證明文件。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四.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申請期限: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