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后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士林區農地2筆,購地總價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1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該2筆土地以7,200萬元出售,依出資比例每人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後餘1,050萬元,除乙君外,甲君等5人應申報其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土地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免稅之對象僅限土地所有權人,倘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收取售地價款,自無免稅之適用。甲君等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該土地既登記於乙君名下,嗣後售地收取價金,乙君為土地所有權人,可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甲君等5位共同出資人非該等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將來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土地出售後之價金係給付予乙君,甲君等5人係基於共同出資,向土地所有權人乙君請求分得該2筆土地價款,間接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利益,屬其他所得。爰核算甲君等5人其他所得各1,05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