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本局表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被繼承人生前遺留之債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抵押權雖未塗銷,亦因5年間不實行而消滅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依財政部85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850723680號及內政部86年1月6日台(86)內地字第8512656號函釋規定,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時,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吳○○於廖梁××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32年2月24日,其債權請求權於47年2月23日時效屆滿,至52年2月23日抵押權亦消滅,被繼承人吳○○係於76年3月8日死亡,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該抵押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已消滅,即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繼承人吳△△等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時,無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