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問題,是以每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但是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者,縱使拍定人來不及在8月31日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實際上從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只要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拍定人仍然要繳納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許多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的市民,並不瞭解以上稅法的規定,常認為土地被拍賣前的地價稅款,是由被拍賣人負責繳納的,自己只要繳納土地拍賣後那段期間的稅款。以致於看到稅捐處寄發地價稅繳款書的金額時,總是十分錯愕。
該處提醒市民,地價稅款無法按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分開計算。所以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就要負責繳納當年地價稅款了。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