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者,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該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時,地主甲君提供臺北市某地區土地,於92年7月間與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甲君將分得7戶房屋均登記於子女名下,經查發現,地主因合建應移轉予建商之土地,均係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予建商,該7戶房屋均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於子女名下,顯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情事,經通知甲君申報贈與稅,補徵贈與稅額36餘萬元。該局指出,前揭案例,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將應分得房屋無償登記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即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以領取建築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依同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