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出售尚未完成過戶的土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必須按其他所得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出售未過戶土地的交易所得,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的 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甲在98年向乙買一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將買進的土地,再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獲利1,000萬元。
由於甲出售的是土地未完成過戶,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按6%到40%稅率繳稅。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的時候,所獲利益即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如夥未依法報繳所得稅,將會被補稅處罰。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