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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20 | 點閱數: 3426
購置農地因故先登記在他人名下,該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屬債權之一,若返還農地之同時逕將該筆土地登記在其他人名下,即構成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甫成年李女名下擁有乙筆價值1,500萬元之農地,而李女亦尚在就學中且由父母扶養,不僅無任何所得來源,且未有受贈資金之情形,其取得該筆農地所應支付價金之來源,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經調查得悉該筆農地係李父於89年間出資而以其兄長(李女之伯父)名義向法院標購取得,迨李女成年後,逕將農地自其伯父名下移轉登記為李女所有。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稱贈與者,指財產所有人以自...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19 | 點閱數: 32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鼓勵轄內民眾採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提供125 cc機車、摺疊式魴踏車及提貨單等價值約1百萬大獎,舉辦「e卡報稅好處多」~網路報稅抽獎活動。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表示,凡設籍在嘉義市(縣)、臺南市(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之納稅義務人,於本(97)年5月1日至6月2日午夜12時前,利用網路完成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電腦會自動納入「網路報稅~送提貨單」抽獎活動;上述納稅義務人若是採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完成申報者,又再自動納入「e卡報稅~送雙車」抽獎活動。  ...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07 | 點閱數: 339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與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即將自97年5月1日起展開,為期1個月。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一般除了本人以外,還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96年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者,不包括在內)之資料。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欲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分開提供,依規定必須於4月1日至4月20日間提出申請,因今年4月20日為星期日,故依法展延至4月21日,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05 | 點閱數: 2836
(南縣訊)有民眾詢問其土地經法院拍賣,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溢繳稅款?     據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 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應交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撰稿單位:佳裡分局一股 林淑娟 聯絡電話:06-7224178   
york - [稅務法律] | 2008-04-03 | 點閱數: 3677
土地和地上房屋如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之地價稅仍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也就是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房屋之所有權人,必須是座落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是配偶、父母親、子女所有。因此;若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然房屋供父母親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之地價稅仍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另外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需土地所有權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4-02 | 點閱數: 3272
高雄市苓雅區陳太太問:她在95年出售甲、乙兩棟房屋,兩棟房屋之所有權人分別為她本人及其配偶,在96年新購買房屋1棟,可否按重購自用住宅規定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另按財政部解釋,納稅義務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房屋之價格合併計算,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且...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8-04-01 | 點閱數: 3442
納稅義務人詢問於96年賠錢出售房屋,該筆損失於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適巧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然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14條第1項第7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 觀看完整文章
Maxx - [稅務法律] | 2008-03-25 | 點閱數: 3296
台南市王先生詢問:個人捐款給總統候選人或政黨的政治獻金是否可以節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依據政治獻金法,個人對特定候選人及政黨的政治獻金,可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個人對同一候選人可扣除的捐贈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對候選人的捐贈期間也有抵稅門檻的限制,對於剛舉行的總統大選,政治獻金捐贈可抵稅期間,是自現任正、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可列報的捐贈年度,是以捐贈收據上書立的年度為準。另外,個人對政黨的政治獻金捐贈,需注意... 觀看完整文章
Maxx - [稅務法律] | 2008-03-21 | 點閱數: 3562
患有精神異常之繼承人,並領具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可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桃園高先生來電詢問,繼承人中有精神異常者,是否可比照綜合所得稅規定,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現行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84年1月15日至94年12月31日間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0萬元,自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扣除557萬元。 另依遺產及...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3-21 | 點閱數: 3298
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候選人做為競選總部使用,應留意所得稅法有關「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候選人做為選舉期間之競選總部使用,應留意所得稅法有關「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是納稅義務人將自有...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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