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不動產案件逐年增加,不少買受人對地價稅應自何時起算不明瞭,法院拍賣不動產案件逐年增加,不少買受人對地價稅應自何時起算不明瞭,常以電話查詢。該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故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無論是否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買受人即已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該處舉例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法院拍賣並發給權利證明書之日在8月31日以前者,當年期地價稅即向買受人徵收,如在9月1日以後發給者,則地價稅自下期起向買受人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