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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11-12-28 | 點閱數: 2706

奢侈稅墊高短期持有者的賣屋成本,有屋主動腦筋,在契約中另約定但書,在房價外由買方補貼,提高獲利。不過國稅局認為,補貼金是房價的一部分,照樣要課奢侈稅,短報還要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奢侈稅新案例,屏東一屋主在6月4日簽約賣房子,成交價230萬元,但另外約定不論有沒有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買方都要補貼賣方10萬元。

賣方在7月1日申報奢侈稅,只報了成交價230萬元,繳奢侈稅34.5萬元,但國稅局很快就發現疑點。

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奢侈稅是按照銷售價格課稅,「銷售價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既然補貼款是無論如何都要付,當然應列入銷售價格。

南區國稅局指出,這名屏東屋主短報10萬元,除了補1.5萬元奢侈稅,加罰0.5倍,最後連補帶罰共2.25萬元。

新聞來源:/記者馮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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