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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5-17 | 點閱數: 31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款超過原出售價款時,得於辦理該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從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則不可以再扣抵。 該局指出,先購買後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也可以適用上揭規定,於出售年度扣抵綜合所得稅額。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可適用。所謂的「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該局說明,申報扣抵或退還上揭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稅額時,應檢附戶口名簿、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誚雩蚞鷖鬖洛馧鼓澈摒糷憟韝峏狾傅v狀影本,(供作審認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以及所有權登記時間相距在 2 年以內),向申報扣抵或退還年度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應依上揭規定辦理,以惟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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