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縱然交換來的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法仍應追繳原免納稅賦。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因此,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此部分國稅局均會列管,倘繼承人於農地列管期間,將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農地等值,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原繼承之農地已因移轉而無法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追徵應納稅賦,惟若能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回復原狀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則該部分仍可繼續享受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