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規定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得一併列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准予列支,一併核實認列。
該局指出,甲公司因配合高速鐵路興建而自行拆遷廠房領取之拆遷補償費,誤未列報收入,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前述理由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取得拆遷補償費應確依規定列報收入及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