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提醒租屋供住家使用的納稅義務人注意,房屋租約即使到期也要保留契約書,於辦理 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列舉扣除方式,最高可列報 12 萬元租金支出。
選擇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需檢附租賃契約書及出租人簽收收據、發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證明承租和支付事實的文件,以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至少 1 人,實際居住該承租地址,且於 94 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如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可以切結書具結其於 94 年度內承租該房屋僅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可申報扣除。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兩項僅能選擇較有利之一項申報扣除,不能兩項同時列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