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不論實際是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虧損,如果不能提示交易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應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核課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甲君於 93 年度出售座落臺北市的房屋一戶,惟於辦理 9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核定補稅。甲君主張因個人貸款問題,訂約買入房屋後,於次月即以原價售出,並無交易損益,申請複查,惟該局以甲君未能提示買賣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遂駁回其複查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提供之證明資料,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核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 94 年度有出售房屋者,請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