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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媒體新聞] | 2006-05-16 | 點閱數: 33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如屬領取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 4 成獎勵金,免納所得稅;如因徵收領取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一)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 4 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非屬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 17 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依前開規定計算結果,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損害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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