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勢林區管理處陳處長奕煌表示,日前報載梨山超限農用地收回,林管處表示願協商乙事,報導不實,誤導民眾;仍依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官排定之行程辦理收回工作,墾民如有訴求,應於民事法院予以陳述為宜,行政機關當予遵法院判決結果,依法執行公權力。
查行政院在民國80年期間,就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維護、水庫壽命、農民生計及社會安全各層面綜合檢討,權衡利弊得失,以80年6月28日台80農21249號函訂定「德基水庫集水區陡坡農用地(超限利用地)處理方案」,自82年6月17日公告日起3年內按提出申請交還年別,第1年核發每公頃90萬元、第2年70萬元及第3年40萬元之轉業救助金,第4年起終止租約收回林地,不予補償。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依法辦理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返還林地,自91年提起訴訟迄今,已收回60筆69.704公頃 ,另一審訴訟142筆183.122公頃,二審16筆16.96公頃 ,已獲法院判決尚待執行收回88件107.3715公頃。
上開處理計畫執行期間佔用人曾多次群集陳情抗爭,政府處理本案,於情,該處理方案於82年起已就前3年自願放棄經營果樹,交還承租土地者,發給每公頃90萬元、70萬元、40萬元不等之轉業救助金,已考慮到農民生計問題,至該等拒不交還林地之佔用人,自82年迄今已無償使用林地多年,獲得甚大利益;於理,對配合政府政策完成造林或已連續繳回超限利用承租土地之農民而言,超限利用地若因政策轉彎,不再收回造林,那將如何面對守法的農民,如何補償已依法訴訟完成收回的農民?於法,陡坡農用地明顯違反森林法及租地造林契約規定,違法之事實既已存在,政府亦已窮盡所有情理,農民如有訴求,應至法院陳述,並遵從法院判決結果,行政機關當依法院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