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如經徵收,又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 民國 77年 7月 15日公佈增訂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該日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若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為辦理繼承登記需要,仍然應將這筆保留地併入計算遺產總額,再以相同金額扣除。並請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和土地謄本,以便國稅局查核。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補償費到死亡時仍未支用,或尚未具領完畢的部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就剩餘數額或尚未具領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死亡時,還未公告期滿,則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屬被繼承人遺產,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