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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0-10 | 點閱數: 2951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發佈】 高雄市三民區 張先生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將頂樓出租予電信公司,所收取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及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其向該大樓各住戶所收管理費,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另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所屬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未對外營業者,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若停車場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則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對於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 0800-000-321 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 http://www.ntak.gov.tw 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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