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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0-31 | 點閱數: 2746
內政部發佈「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歡迎民眾上網查鴃?【 內政部營建署 發佈】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對於民間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已有公權力介入之法源,但迄今仍無實施案例,使都市更新多數決及代為拆除或遷移流於法律規定,至今未能落實,不但延宕都市更新事業時程,也影響到多數住戶對於改善居住環境之期待。   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及保障相關權利人之權益,內政部營建署經與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後,訂定了「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兩項行政規則,分別於 95 年 10 月 17 日 及 95 年 10 月 19 日 發佈。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重點包括:(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都市更新協議合建實施者申請前,應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表明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並敘明與不願參與合建者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及過程;(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辦公聽會時應將擬申請徵收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標的,一併告知其所有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經由公開、公正的審議程序,評定公權力是否介入;(三)如該事業計畫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受理實施者申請,計算徵收補償金額並通知實施者預繳承買價款;(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重點包括:(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時,應請實施者說明辦理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情形,並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後應辦理程序,包括會商、勸導、停止水、電、瓦斯供應,最後不得已再執行拆除;(三)執行代為拆遷時應處理事項等。   營建署表示,這兩項行政規則均已刊登該署網站,歡迎民眾上網查鴃C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聯 絡 人:陳興隆組長 行動電話: 0937-515-861 公 關 室:林其浩主任 行動電話: 02-8871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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