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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2-06 | 點閱數: 2898
高雄市趙小姐問:個人之土地租賃收入可減除的費用有哪些項目?如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是否可以減除收入金額之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而如該土地有地上建築物且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依據財政部90年1月19日台財稅第0900450722號函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提醒個人納稅義務人,如土地與地上建物是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而共同出租,土地租賃收入與其地上建築物租賃收入,可以分別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僅出租土地,則其租賃收入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之地價稅。【#95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寶珠 聯絡電話:2367261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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