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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哥 - [媒體新聞] | 2007-01-10 | 點閱數: 2784
為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位於「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範圍內,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土地,除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行水區、河川區與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地區之林業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保留公共使用之交通、水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交雜土地出售總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交雜土地出售總面積占國私(即申購人)有土地合併使用總面積30%以上者外,得依法讓售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行政院為有效管制山坡地區、河川區域、海岸、地層下陷地區及離島的開發行為,並積極復育過度開發山坡地等之生態環境,促進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於94年1月19日通過(嗣於95年1月23日修正)國土復育方案,規定公有山坡地、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除都市計畫範圍保護區外之可供開發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扣除保護區、農業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辦理贈與之不動產、辦理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及國土復育方案之遷居安置事宜外,停止辦理出租、放租、出售、放領。於該管制範圍內與私有土地交雜之國有土地,原無法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讓售予毗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國有財產局基於該等交雜土地之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為使土地利用合理化,且考量交雜土地倘出售予實際需用人,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水土保持法、建築管理等法令為土地之使用管制,尚未違背國土保安復育政策之本旨,爰報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同意有條件開放。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土地總面積為230.8萬公頃,其中屬於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約24.4萬公頃,向來以國土保育、公用優先、促進地利為處理原則,經估計約有14萬餘公頃國有非公用山坡地受該方案限制。日後位於國土復育方案範圍內之交雜土地,其所毗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併同使用需要者,即可向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申請承購,經審核符合上述得以處分情形者,依規定循序陳報財政部核定後辦理專案讓售。預計約有14公頃(約占0.01%),平均每筆約250平方公尺,地形呈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土地,可依法釋出與毗鄰私有土地作合理整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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