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26 | 點閱數: 2689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4萬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4萬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全部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2.4萬元限額,得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明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21人線上 (1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21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389389389
昨天: 3071307130713071
本週: 5930593059305930
本月: 1701617016170161701617016
總計: 4974704497470449747044974704497470449747044974704
平均: 1202120212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