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則應以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訂定之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遭法院拍賣,如能提示買進及拍賣該房地之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另有收付款之憑證,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依上揭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又法院拍賣房屋之價額或該房屋原始買進之原始契約(俗稱私契),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拍賣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拍賣價額之差價,按拍賣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另若遭法院拍賣房屋之價額如低於買進之實際成本費用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財產交易損失證明,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其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額者,得以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則依財政部訂定之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購置或出售(含法院拍賣)房地時,應取具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據以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