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某藝人為其子女在我國境外購置不動產,這樣的行為雖然構成贈與,但因贈與的標的物在我國境外,是否要依我國的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巿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不論是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贈與財產,都必須合併計算一整年度的贈與金額,依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若不是我國國民或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則僅須就我國境內贈與的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依上述規定該藝人在國外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必須視該藝人的身份而定,若他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則該項不動產的時價必須計入他個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依稅法規定計算是否應繳納贈與稅。該項財產的時價,財政部可委託贈與財產所在地的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在沒有使領館的地區,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該分局補充說明,至於判斷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標準,係指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