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洽詢有關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五年列管期間清查時被發現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可否就分割後未作農業使用之面積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提出說明,依照財政部 93 年 4 月 15 日 台財稅字第 0930451959 號令規定,凡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0 條第 1 第 5 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在 5 年列管期間,如有部分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追繳稅賦,所謂「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稽徵機關亦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所以如果整筆土地,僅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於所令期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地政機關依法分割,則稽徵機關於核算應追繳稅賦時,准予比照財政部 90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字 0900457035 號令暨 92 年 4 月 25 日 台財稅字第 0920452909 號令規定,僅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遺產稅、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