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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2 | 點閱數: 2640
黃 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甲公司之股東,其將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償供甲公司使用,應否申報租賃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案 黃先生雖無償將其所有房屋供自家開設之甲公司使用,惟依前述規定, 黃先生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黃先生未自行計算租賃收入,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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